什么是债务重组安排?
债务重组安排是公司与其债权人(或某一类别债权人)之间的 和解或安排 ,一经法定多数通过并获法院批准,即 对该类别中的每一位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包括投反对票者。这正是方案区别于一般谈判之处:少数债权人无法挟持整个重整进程。
新加坡强化了其重组安排制度,并将一系列重整工具纳入 IRDA 第 5 编,包括:
债务暂缓令
在方案研拟期间阻却债权人采取行动。
跨类别强制批准机制
可在特定情形下对持异议的类别产生约束力。
具超优先权的拯救融资
为公司在程序期间提供资金支持。
预先包装式方案
法院可在未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批准和解,在债权人立场已趋一致时能显著缩短时程。
债务重组安排 并非剥夺管理层控制权的程序。公司董事一般仍掌管公司,在法院监督下推进重整,这也是它与司法管理的区别所在。
哪些人应考虑债务重组安排?
董事
公司本身仍具存续价值,但债务负担已难以为继,希望重整负债并持续经营。
公司
面对某一位或某一群债权人阻挠合理重整,需要以具约束力、经法院批准的和解方案打开局面。
债权人
从结构化和解中可回收的金额,高于清盘所得。
何时适合采用债务重组安排而非司法管理?
债务重组安排适合已有可行方案、并获债权人广泛支持,且管理层有能力主导重整的公司。司法管理则适合需要独立管理人接手、并在拟定重整方案期间获得更深层保护的公司。两者并非彼此隔绝:司法管理的法定目的之一,正是促成债务重组安排。
债务重组安排如何运作?
1. 评估与方案设计
我们检验公司的存续价值,并设计一套债权人现实上可能接受的和解方案。
2. 债务暂缓令(如有需要)
在需要保护的情况下, 提出申请 以阻却债权人行动,为方案的拟定争取时间。
3. 申请召开会议
公司向法院申请许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利益不同者,将划分为不同类别。
4. 债权人表决
在该类别中,通过须取得 人数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不低于 75% 的债权人支持,以出席并参与表决者为计算基础。
5. 法院批准
达到法定多数后,向法院申请批准方案。法院将审查方案的公平性后予以批准。
6. 执行
方案一经批准,即对该类别的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并按其条款执行。
债务重组安排与司法管理的比较
| 债务重组安排 | 司法管理 | |
|---|---|---|
| 由谁主导公司 | ||
| 由谁主导公司 | 现有管理层,受法院监督 | 独立司法管理人 |
| 核心机制 | ||
| 核心机制 | 经法院批准、具约束力的和解 | 经营权移交管理人,并受债务暂缓令保护 |
| 对持异议债权人的约束力 | ||
| 对持异议债权人的约束力 | 有,于已通过的类别内 | 通过方案提交程序实现 |
| 适用情形 | ||
| 适用情形 | 已有可行方案并获债权人支持 | 业务需要独立管控与保护 |
为何选择 DHA+ pac
一套方案的成败,取决于内容的质量与提案者的公信力。自 1994 年起,DHA+ pac 在新加坡提供重整咨询,我们的持牌破产管理师既熟稔 IRDA 制度框架,也具有务实判断,足以让构建债权人愿意支持的方案。就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方案能达成什么、不能达成什么,我们都会坦白说明。
常见问题
在每一类别的债权人中,须取得出席并参与表决者的 人数过半数,且所代表债权额不低于 75% 。方案随后仍须经法院批准方能生效。
可以。方案一经该类别法定多数通过并获法院批准,即对该类别的每一位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包括持异议者。在特定情形下,持异议的整个类别亦可受 跨类别强制批准机制 约束。
这正是方案的主要目的之一。债务重组安排的设计初衷,就是让仍具存续价值的公司在债务重整期间维持营运。
预先包装式方案(pre-pack)是指条款已大致与债权人事先谈妥的方案,可显著缩短法院程序。IRDA 允许法院 未经债权人会议即批准和解 ,但以适当情形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