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接管?
接管是指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即接管人),接管公司为有担保债权人设押的资产(例如依据债券契据设定的押记)。接管人的职责是变现该等资产,并依担保文件及 IRDA 第 6 编的规定,将所得用于偿还有担保债权人。
常见形式有两种:
接管人
获委任接管并变现特定的设押资产。
接管兼管理人
获委任并享有更广泛的权力,可在一定期间内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以保全或提升设押资产的价值。
接管人可依担保文件所赋予的权力于 庭外委任,亦可 由法院委任。
接管 并非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程序。接管人主要为委任其的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行事,但须遵守法律设定的界限,包括 特定优先债务须先于浮动押记权人自资产中获得清偿的规则。接管亦不同于清算;公司在接管期间仍继续存续。
哪些人应考虑接管?
有担保债权人
例如银行与放贷机构,在债务人违约后希望实现担保权,并通过独立且程序妥当的方式收回欠款。
公司与董事
其资产已被委任接管人,需要了解这对其余业务意味着什么。
何时委任接管人,而非清算人或司法管理人?
当有 担保债权人 希望实现其担保权时,接管便派上用场,通常发生在贷款或债券契据条款项下出现违约之后。接管以资产为核心:处理的是设押财产,而非整间公司。相较之下,清算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结束整间公司,司法管理则以拯救整体业务为目标。这些程序可能重叠,具体适用何者,取决于由谁发动以及意欲达成什么。
接管如何运作?
1. 触发
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有担保债权人因而取得委任接管人的权利。
2. 委任
有担保债权人依债券契据于庭外委任接管人,或向法院申请委任。受委任人不得为 被取消资格者。
3. 接管
接管人接管设押资产;若获委任为接管兼管理人,则一并接管相关业务营运。
4. 变现或管理
接管人变现资产,或经营业务以保全价值,目标均在于偿还担保债务。
5. 所得的运用
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有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但须先支付 依法享有优先权的特定债务,剩余部分依法处理。
6. 终止
担保债务获清偿或资产变现完毕后,接管即告终止。
接管与清算、司法管理的比较
| 接管 | 清算 | 司法管理 | |
|---|---|---|---|
| 主要为谁行事 | |||
| 主要为谁行事 | 有担保债权人 | 全体债权人 | 公司及其债权人 |
| 涵盖范围 | |||
| 涵盖范围 | 设押资产 | 整间公司 | 整间公司 |
| 公司是否继续存续 | |||
| 公司是否继续存续 | 是 | 否,公司将解散 | 是,于司法管理期间 |
| 触发条件 | |||
| 触发条件 | 担保文件项下违约 | 无力偿还债务 | 陷入困境但仍有可存续核心 |
为何选择 DHA+ pac
接管必须严格依规执行:接管人的权力源自担保文件与法律,一步失误即可能引发争议。自 1994 年起,DHA+ pac 便承办新加坡的强制执行与追偿事务。我们的持牌破产管理师以这一职务所要求的严谨与独立性接受接管委任,在委任债权人的利益与接管人所负职责之间取得平衡。
常见问题
通常是有担保债权人,依债券契据或其他担保文件所赋予的权力行事。接管人亦可由法院委任。
未必。接管处理的是设押资产。公司仍继续存续,并可能继续营运,具体视情况以及后续是否启动其他程序而定。
接管人接管并变现特定资产。接管兼管理人则额外享有在一定期间内经营公司业务的权力,通常是为了在出售前保全或提升设押资产的价值。
接管人主要为委任其的有担保债权人行事,同时仍须遵守法律就接管行为所设定的各项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