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算?
清算又称清盘,是终结公司法律存续的程序。独立清算人接管公司,收集并出售资产,调查公司事务,依 法定清偿顺序核实并清偿债权人申索,并分配剩余财产。公司随后解散并从注册名册中除名。
清算共有三种途径:
股东自愿清盘(MVL)
适用于 有偿债能力 的公司。董事作出正式的 偿债能力声明,股东决议结束公司,通常是在公司已完成其设立目的之后。此途径可让公司价值有序返还股东。
债权人自愿清盘(CVL)
适用于 无偿债能力 的公司。股东决议清盘, 债权人对清算人的委任享有发言权 。
强制清盘
由 高等法院颁令启动,多数情况下源于债权人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提出的申请。
清算 并非拯救程序,目的不在于挽救业务。
哪些人应考虑清算?
董事
所在公司已无现实途径恢复偿债能力,希望以负责任的方式结束公司并履行自身义务。
股东
所持有的有偿债能力公司已完成其经营使命,希望干净结束公司并返还资本(MVL)。
债权人
被公司拖欠款项而对方无力或拒不偿还,希望由法院委任独立清算人。
何时应选择清算而非拯救?
首要问题是偿债能力。根据 IRDA,若债权人就 超过 15,000 新元 的款项送达法定催款通知书,而公司未在三周内清偿、提供担保或达成和解,即推定该公司无力偿债。法院适用的判定标准为 现金流偿债能力测试:公司能否在债务到期时予以清偿。(新加坡法院就公司清盘程序的说明见 此处)
当业务已不再具备存续价值时,清算便是正确的一步。若仍有值得保留的核心业务,则应优先考虑拯救工具:司法管理让公司在独立管理人主持下获得喘息空间,债务重组安排则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以达成和解。及早简短沟通,通常就能厘清适合的路径。
清算还是拯救程序? 快速对照
| 清算 | 司法管理 | 债务重组安排 | |
|---|---|---|---|
| 目标 | |||
| 目标 | 结束公司 | 拯救业务 | 和解债务,持续经营 |
| 公司能否存续? | |||
| 公司能否存续? | 否 | 有可能 | 通常可以 |
| 由谁主导 | |||
| 由谁主导 | 清算人 | 司法管理人 | 现有管理层,受法院监督 |
| 适用情形 | |||
| 适用情形 | 已无存续前景 | 仍有可存续的核心业务 | 债权人愿意接受结构化方案 |
为何选择 DHA+ pac
自 1994 年起,DHA+ pac 便在新加坡提供破产管理与企业重整咨询。我们的工作由持牌破产管理师主导,在自愿清盘与法院命令清盘方面均具备实务经验。我们作风审慎:清算是否为正确的一步,我们会明确说明;对债权人与资产的处理谨慎周全;整个程序均按法律与法院要求的标准执行。
常见问题
这取决于公司规模、债权人数量,以及资产与申索的复杂程度。小型且有偿债能力的 MVL 可以相对迅速完成;存在争议申索的强制清盘则耗时较长。我们会在初步评估后给出务实的时间预估。
一般不能。公司一旦进入清算,重心便转向变现资产与清偿债权人。若仍有拯救的可能,必须在清算启动 之前 加以探讨。
除股东自愿清盘(MVL)外,仅限由律政部发牌的持牌破产管理师方可获委任。根据 IRDA,官方接管人不再是默认人选,申请人须 提名一名持牌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IRDA 第 124 条 (清盘申请)、 第 125 条 (法院清盘、15,000 新元门槛、现金流偿债能力测试)、 第 135 条 (清算人提名)、 第 163 条 (偿债能力声明)、 第 166 条 (债权人会议)、 第 203 条 (债务清偿顺序); 新加坡法院:公司清盘; 律政部破产事务局:IRDA 常见问题.
